2.4 自产农产品销售解决方案
鲜花等自产农产品场景
解决方案优势
1.掌握主动权:3.4.3 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 打破了“没有政策限制,只有人为监管要求”的税务行业惯例,在合规合法前提下将税务接口的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里,不受税务政策、人为因素影响,公司没有系统性经营风险。 2.属地税收征管原则:1.2.1 AI财税管理 支持在3389个县级行政税区开具普票,满足税务局属地税收征管原则,业务发生地和开票地一致,监管权责清晰。 3.全流程线上自动化开票:开票方零门槛使用,1.2.1 AI财税管理 解决线下税务大厅开票难问题。 4.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纸质发票模式向数电票模式转变,实现数据流全部电子化。 5.开票量不受限:每个供货商有十几个/上百个客户采购,人工开存在开票量大、成本高。 6.权责清晰:涉税虚开等主体责任是农户方而非代开交易平台方。 7.通过采购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受跨省交易限制:《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等都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
自产自销真实性风控体系
为加强平台风险管控,规范平台业务安全运行,降低公司、政府、税务监管成本。按照“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行、在发展中规范和在规范中发展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贯穿平台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监管体系,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一、开票前风险控制
1.开票方单位征信数据验证,通过对市场监管、税务征管、税务稽查、法院、银行、公安经侦、公安刑侦等近40项公开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实现 1.4.1 大数据风控系统 的智能预警,如果出现异常,系统自动阻止开票。 2.自产自销品类验证,如果供货品类出现异常,系统预警。例如自产自销证明上种植的是品类和实际供货品类不一致,系统自动阻止开票。 3.交易量与产量验证,按租地合同上列明的种植面积按其最高产量设定预警值,如超过此预警值,系统自动阻止开票。 二、开票后风险控制
1.抽检回访,除监管部门要求之外,客户服务部每月对平台上注册的C端自然人进行电话跟踪回访,核对对方在平台备案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查验其个人信息与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保证自然人信息和业务的真实性,禁止使用空号、他人手机注册或信息备存。 2.实地勘察,定期或不定期对自产自销方进行抽查、检查,核验品种及种植面积是否属实或有变更, 并出具系统报告留存备查。
免税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成文日期:2010-11-02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经营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9]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农产品发票归类方法
根据现行数电票开具规则,要满足两个条件: 1.销售方必须先被归类为「自产农产品者」,具体操作是需要到办税大厅申请归类,由税务人员在金三系统中通过「登记户归类」功能进行归类,当月归类,次月生效; 2.销售方在开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必须选择农产品编码。
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样式
修改于 6 个月前